在香港本地注冊有限公司,如果沒有專業的秘書公司代辦注冊的話,一些注冊時會遇到的問題還是需要了解一下,盡可能避免注冊過程中,遇到這些問題,能夠及時處理。
1.公司注冊處有否提供組織章程細則的樣本?
為利便電子成立公司,公司注冊處在「注冊易」提供四款組織章程細則樣本,以供使用。你可于本網站關于電子服務>「注冊易」電子服務的「以電子方式成立公司及提交文件,以及e提示服務」一欄閱覽樣本。該等樣本亦適用于以印本形式交付的申請。
2.股份有限公司建議發行的股份總數和創辦成員的人數是否有任何規定?
《公司條例》并未規定公司建議發行的股份數目。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細則可述明該公司可發行的股份數目的上限。一間股份有限公司,須有最少一名創辦成員。
3.公司在申請成立或開始營業時,有否實繳股本最低金額的規定?
《公司條例》并沒有規定公司實繳股本的最低金額。
4.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可否將其注冊辦事處設在香港境外?
不可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冊辦事處必須設在香港境內。
5.有沒有規定必須在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內詳列注冊辦事處地址、首任董事及公司秘書?
《公司條例》并無這樣的規定。
6.法團成立表格( 即表格NNC1或NNC1G )內有關首任董事、公司秘書或注冊辦事處的項目可否留空?
不可以。你必須在法團成立表格內提供公司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書與注冊辦事處地址的詳情。未填妥的表格會被視為不合要求,本處會拒絕注冊成立公司的申請。
7.我可否把法團成立表格(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內對公司不適用的資料格留空?
不可以。請在空格內填上「無」或「不適用」,表明沒有資料可以提供。未填妥的表格會被視為不合要求,公司注冊處會拒絕注冊成立公司的申請。
8.是否所有首任董事均需簽署法團成立表格內的「出任董事職位同意書」 ?
如果董事亦是簽署法團成立表格的創辦成員,他必須簽署法團成立表格內的「出任董事職位同意書」。其他董事可簽署表格內的同意書,或在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日期后15日內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表格NNC3 – 「出任首任董事職位同意書」登記。
9.表格NNC3 -「出任首任董事職位同意書」須于何時交付?
表格NNC3必須在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日期后15日內交付登記。如未有于訂明時限內交付表格NNC3,公司、其每名責任人及簽署法團成立表格的創辦成員,均屬犯罪,可各被處罰款,如持續違反,則可再被處按日計算的罰款。
10.董事可否各自簽署及交付法團成立表格?
不可以。按照《公司條例》第67條的規定,申請人應交付一份包含全部所須資料及簽署的法團成立表格。
11.我應否把法團成立表格(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內未用過的資料頁一并交付登記?
除了未經填寫的續頁外,你應交付整份法團成立表格,包括載有不適用項目的資料頁,并應在這些資料頁用以填報資料的第一個資料格填上「無」或「不適用」。不完整的表格會被視為不合要求,本處會拒絕注冊成立公司的申請。
12.我是否仍可使用舊表格NC1及NC1G?
不可以。公司注冊處于2014年3月3日起,不會接納舊表格NC1及NC1G。
13.我可否交付一份不附簽署的組織章程細則的文本?
可以。但公司必須保存已經簽署的組織章程細則正本。
14.何時可查閱新成立公司的資料?
你可于公司成立當日查閱已登記的公司資料及文件影像紀錄。
15.名列在法團成立表格(即表格NNC1或NNC1G)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書的委任將會在哪一日起生效?
名列在法團成立表格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書的委任,將會在公司注冊證明書所述的法團成立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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